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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南京市企业信用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南京市企业信用管理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全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自愿组成的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带领会员学习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风尚;增强会员企业合同法律意识和信用观念,开展企业信用管理学术研究,丰富和发展企业信用管理理论;加强与国内外信用管理先进企业的联系与交流,帮助会员企业提高信用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我市“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深入广泛地开展,为“诚信南京”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贡献。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解放路4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合同法律、法规,调查了解全市企业的信用状况和“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开展情况,向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组织开展信用管理理论研究,总结交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管理经验,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

(三)培训会员企业信用管理人员,提高会员企业的合同信用管理水平;

(四)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推荐工作,有计划、有重点地向社会宣传、公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授信情况;   

(五)接受会员委托,协助会员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接受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委托,从事合同事务调查研究,开展有关社会活动;

(七)帮助会员企业研究、制定、完善合同管理的各项制度,指导会员企业运用合同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八)组织会员企业学习考察,开展企业之间、团体之间的联系与交流;  

(九)为会员企业提供各类合同法律事务的服务。开展法律、法规咨询、合同资信调查、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帮助企业追讨合同拖欠款、提供货款暂存、调解合同争议以及经济诉讼代理等项服务;

(十)接受政府机关及其它组织委托,完成相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且被各级政府或部门命名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社会活动,积极支持本会的工作,履行承担的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审查符合本章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本人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时,由理事单位向本会秘书处推荐新的理事人员,报常务理事会批准。本会特邀的会员理事,由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荐会长、副会长候选人,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

(七)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所有收入除去用于本协会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支出外,应全部用于登记核定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除支付合理的工资、福利外不用于其他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社团法人登记核定和协会章程的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全部用于公益性与非营利性目的,或者交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各投入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0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