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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06-27 12:32:47 人气:390 来源:

苏政发〔2004〕9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党的十六大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为加快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建立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形成;有利于提高全民的道德水准和诚信意识,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有利于优化投资环境,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推动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的文明进步。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在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目前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有待增强,信用法规制度体系尚不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有待完善,信用数据缺乏有效整合和利用,信用市场发育滞后等等。这些问题已经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制约。
各地、各级和全社会要深刻认识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创造性地把这项体系工程组织好、建设好,实现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目标。
       二、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打造“诚信江苏”,营造全社会的诚信环境,建立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以发挥政府的示范带头作用,培育良好的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为重点;以建立信用监督体系为切入点,综合抓好诚信宣传教育、信用法治建设、信用市场培育和信用行业监督等环节,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二)基本原则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广泛参与;统筹协调、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分层推进;诚信宣传教育与制度化规范并重;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与加强信用监管相结合。
      (三)总体目标
  完善“一个保障”,建立“两个体系”,实现“三个提高”, 打造“诚信江苏”。即制订和完善信用法规规章,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保障;建立信用监督体系和信用服务体系;实现全社会的信用意识、企业信用水平和政府部门公信力的显著提高。到2010年,信用法规基本健全,信用市场有序发展,信用服务初具规模,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有效运行,基本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经济环境,为江苏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赢得新的竞争优势。
       三、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和近期工作
      (一)努力提高诚信意识。
  积极开展以诚信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普及工作,大力推进信用文化建设,努力营造“有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继续全面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广泛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建立行业规范,实行行业公约,提高社会的整体道德水平。深入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消费者信得过”、“百城万店无假货”、“争创价格诚信单位”、“质量宣传月”、“诚信纳税”、“建设金融安全区”等主题诚信活动,努力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
      (二)逐步完善信用监督。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起步阶段,要充分发挥政府的推动和示范作用;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要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框架下,建立并完善信用信息分类标准和信用档案;要充分发挥省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作用,建立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以政府部门为主的信息资源,实现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建立与互联网连接的专门网站,将可以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向社会发布。
成立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建立公益性的数据库和网站,对与信用监管相关的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和有序发布。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工商、国税、地税、建设、海关、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物价、银行、公安等部门和司法体系的信用信息归集,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其它相关部门和机构的信用信息的归集。省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做好相关工作,将本体系内与信用监管相关的信息进行归集,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传送并及时更新。
      (三)有序发展信用服务。
  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要求,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中介机构开展信用服务业务。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严肃查处出具虚假资信报告、虚假评级报告等违法行为,对信用中介机构进行有效监管。发挥社会团体在信用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建立行业信用守则,加强行业自律。
  制定相关扶持政策,促进信用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畅通征信渠道,建立信用信息的社会化采集机制,尤其要支持特许经营的信用服务机构通过公开和正常的渠道,从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银行获取法律规定可以公开的信用信息。政府和金融体系要率先使用信用产品,在公务员录用、政府采购、公益项目的招投标、资格资质认定和信贷业务等活动中,逐步推广运用信用产品。鼓励各种组织和个人广泛使用信用产品,积极培育信用市场需求。
认真开展试点工作,在南京市和苏州市开展信用服务体系建设的试点,在诚信宣传教育、信用法制建设、培育规范信用市场、促进信用行业发展、建立技术支撑体系方面摸索经验,推动面上工作。组建由省政府特许经营的中介机构,开展信用信息服务,形成与社会需求相适应的信用服务体系。
      (四)大力提升政府信用。
  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先导。要以强化政府信用意识为基础,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加强依法行政为重点,以建立和完善政府信用制度和工作机制为突破口,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提升政府决策信用、法治信用、服务信用和管理信用,树立依法行政、公正公平、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信用政府形象。
      (五)加强企业信用建设。
  企业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按照促进诚信、防范信用风险的目标,建立以信用状况调查、信用评价、信用自律、信用档案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使企业内部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对企业的信用约束机制,通过公开企业信用状况、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督促引导企业诚信立业,促进企业塑造良好的信誉形象。同时引导企业广泛运用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扩大信用交易规模。
     (六)推进个人信用管理。
  个人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信用监督体系要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等特定对象及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注册造价师、拍卖师、价格鉴证师、执业医师、执业药师、导游等有特殊执业资质(资格)的人员为重点;信用服务体系要以使用信用卡、各类消费信贷和个人小额贷款的个人为重点,做好守法守约、履行债务等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逐步拓宽覆盖范围,形成全面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
     (七)建立健全信用法规。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实际,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信用管理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抓紧制订公共信用记录归集与使用管理规定和企业、个人征信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和信用产品的生产、使用等活动。抓紧清理相关的规章和文件。
围绕信用监督体系建设,研究制订《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试点地区要围绕信用服务体系建设,在信用法规制度建设上先行一步,为建立全省统一的信用法规体系奠定基础。
四、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覆盖经济和社会各个领域、全民参与的长期性任务,各级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本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政府各部门要把信用体系建设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摆上日程,积极探索,努力实践。为加强对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成立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厅、监察厅、公安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建设厅、交通厅、信息产业厅、农林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法制办、物价局,人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南京海关和省法院负责人为组成人员。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在省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有关市开展信用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工作机构,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抓紧落实工作措施,扎实有效地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四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