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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2-10-27 11:26:10 人气:915 来源:

南京市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南京市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反映企业信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提高合同履约率,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依据《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和《南京市企业信用管理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是指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市场交易行为诚实守信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企业。

第三条  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指南京市企业信用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协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企业自愿申报,对符合条件的会员企业合同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并通过有关公示平台向社会予以公示的行为。

第四条  市协会是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示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

信用服务专业委员会可接受市协会的委托对申请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受理、初审,市协会负责复审、会审、公示,及对公示企业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申报南京市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适用本办法。

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且具有独立资产,实行独立核算,对外独立签约,符合公示条件的也可以依据本办法申报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服务机构及社会组织等符合公示条件的也可以申报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第六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报原则。自愿申报原则是指企业自主决定、自愿报名,市协会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二)公开公正原则。公开公正原则是指公示的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各企业之间规则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

(三)动态监管原则。动态监管原则是指市协会对公示企业实施动态监管,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四)社会监督原则。社会监督原则是指社会公众可以对企业合同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七条  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采取集中公示的方法,一年开展一次,公示期为一年。原则上每年10月31日前为申报期,12月31日前公示,如遇特殊情况适当调整时间。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市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企业,应当在合同管理、信用建设、履约状况、守法经营等方面达到较高水平,企业品牌、形象及社会信誉较好。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依法设立并连续经营时间满两年;

(二)设有合同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人员;

(三)制定较为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

(四)在申请公示年度内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五)在申请公示年度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为南京市企业信用管理协会会员单位。

第九条  申报市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南京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各类行政许可的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给申报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四)企业合同管理制度、机构和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相关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六)区级以上有关资质证书及荣誉证书复印件;

(七)公示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是复印件的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申报企业对提交材料有效性、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企业在公示组织过程中无故不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三章  信用核查

第十一条  公示单位应当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平台,对申报企业在公示前两个年度内是否存在违法失信行为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公示单位应当根据申报企业的经营性质向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征询。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示:

(一)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

(二)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尚未移出的;

(三)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且尚未移出的;

(四)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因严重违法失信被行政处罚的;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因企业生产、经营或者服务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假冒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或被撤销公示资格后继续以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拒绝或阻挠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信用核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扰乱正常公示工作等其他情形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第十四条 对于首次申报市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企业可以进行综合信用测评。综合信用测评工作应由具有资信评估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按照统一标准的测评体系,对申报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打分并出具信用报告;或者由市协会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打分并出具测评报告,必要时应进行实地考察、验收。

第四章  信用公示

第十五条  公示单位将符合公示条件的拟公示企业名单在公示单位的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日。公告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拟公示企业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可以向公示单位提出异议。

第十六条  对有异议的企业,公示单位应当进一步调查核实,确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取消公示资格。

第十七条  公示单位对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企业予以正式公示,并颁发“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协会对市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施动态监管。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公众可以对企业合同信用信息的真实性以及在公示年度内的违法失信行为进行监督和投诉举报。

第十九条  在日常监管和投诉举报中发现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在公示年度内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或已不符合公示条件的,经市协会核实无误后,应当撤销其公示资格,其“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自被撤销公示之日起自动作废。

第二十条  对被撤销公示资格的企业,市协会应该在协会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被撤销公示的企业自被撤销公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第二十二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公示单位提交登记机关的《变更核准通知书》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示单位经核对后换发《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

第二十三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在公示期内遗失“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的,企业应当凭遗失公告和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向公示单位申请补发。

第二十四条  公示单位应当建立申报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档案,保存期五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企业信用管理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