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价标准(试行)
发布时间:2022-10-27 11:11:48 人气:1885 来源:
南京市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南京市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价标准(试行)
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依法设立并连续经营时间满两年,具有一定规模,较好效益,较高信誉度的企业。
(二)设立合同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企业合同管理人员,制定较为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
(三)申请公示年度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或有不良信用记录且已完成信用修复。
(四)应为南京市企业信用管理协会会员单位。
二、评价标准(100分)
(一)企业经营和品牌状况(13分)。
企业具有较先进的管理体系,产品、服务销售区域或覆盖面较广,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好效益,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较强。
1、企业依法设立,相关证照齐全,依法公示有关信息,年度报告公示合格(2分);
2、企业具有较先进的管理体系,其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并取得相关资质或认证证书;(5分)
3、企业的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并取得相关证书;(2分)
4、企业的产品、服务销售区域或覆盖面较广,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好效益。(4分)
(二)合同信用管理状况(15分)。
企业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完善,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健全,合同信用管理人员具有专业素质。
1、企业重视合同信用管理,有健全的合同信用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合同信用工作(2分);
2、企业有专门的合同信用管理人员,且经过专门合同法规及业务培训(3分);
3、企业有完善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合同信用管理部门相关岗位责任明确,有健全的合同信用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委托授权、签订审批、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印章和合同文本、信用风险评估、信用档案管理等制度。(10分)
(三)合同行为状况(15分)。
企业规范签订合同,落实合同履行过程管理,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规范使用合同格式条款,合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
1、企业依法订立的合同条款规范、授权明确、手续完备;(4分)
2、企业落实合同履行、变更及解除等履约过程及档案管理;(4分)
3、企业落实合同风险防范机制,对合同履约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2分)
4、企业积极使用行业合同示范文本或参考合同文本;(2分)
5、企业使用格式条款签订合同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主要条款能够体现信用政策。(3分)
(三)合同履约状况(17分)。
企业按约定履行合同,无恶意违约行为,妥善解决合同纠纷,合同履约状况良好,合同纠纷解决与处理制度完善。
1、企业按约定履行合同,规范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终止;(4分)
2、企业建立合同台账(或信息化管理系统)记录合同履行情况;(4分)
3、企业妥善解决合同纠纷,合同履约状况良好;(6分)
4、企业自觉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判(裁)决、裁定,并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3分)
(四)经营效益状况(16分)
经营效益达到较高水平。营业收入增长率、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速动比例、应收帐款周转率、逾期账款率等八方面均达到行业较高水平。(2分/项)
(五)社会信誉状况(24分)。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依法纳税,依法用工,热心公益事业。对各类举报投诉积极处理,诚信经营,能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1、企业依法纳税、创造社会财富;弘扬诚信文化,积极参与公益活动、热心慈善捐助等;(5分)
2、企业依法用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具备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4分)
3、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获得各级政府或社会组织的表扬、表彰或授予的荣誉;(5分)
4、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被投诉、举报,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无不良信贷记录。(10分)
(1)企业在江苏省公共信用信用中心查询报告中,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无任何失信记录得满分。有一般失信记录且未修复的,一条扣5分,扣完为止。
(2)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主要是指对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3)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主要是指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不予公示情形
申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应健全市场主体信誉机制,重于“合同守信”,提升企业合同履约水平,遵守合同履约相关法律法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示:
(一)企业存在主观故意合同违约行为
1、企业存在利用合同进行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2、企业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合同恶意违约;
(二)企业涉及严重失信行为
1、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
2、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
3、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
4、因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
5、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信息;
6、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企业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
1、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
2、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
3、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
(四)其他不予公示行为
(一)在公示申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二)企业从公示年度至今持续在经营异常名录中;
(三)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尚未移出的;
(四)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且尚未移出的;
(五)假冒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或被撤销公示资格后继续以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拒绝或阻挠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信用核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扰乱正常公示工作等其他情形的。
四、公示要求
(一)首次申报企业
1、首次申报市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企业,应当参加综合信用测评。依据本标准对企业在信用管理水平、信用履约能力、信用履约状况、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信用测评报告。申请公示企业信用测评结果应满足信用报告分为70分以上。
2、申报企业具有有效期内的南京市企业信用管理等级A级及以上证书的,可以直接申报,无需参加综合测评,应按相关规定提交补充材料。
(二)继续申报企业
1、对于在上一期已被公示单位公示并继续申报市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企业,南京市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对企业公示资格审核未发现问题的,可不再进行信用测评。
2、已连续公示三期的企业(执有有效期内的南京市企业信用管理等级A级以上证书企业除外)继续申报公示的,需重新测评。
(三)信用等级划分
符号 |
计分范围 |
释义 |
AAA |
≥90 |
该类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好,资产质量优良,经济效益明显,发展前景广阔,不确定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的影响极小,履约能力强。信用程度高,有优良的信用记录 |
AA |
≥80<90 |
该类企业经营状况较好,发展前景广阔,不确定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的影响较小,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债务风险较小。 |
A |
≥70<80 |
该类企业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但是可能存在一些影响其未来经营与发展的不确定因素,进而削弱其盈利能力和偿还能力,具有较好的信用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