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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租赁行业协会修订发布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2022-07-25 10:59:29 人气:874 来源:

为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切实维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市房屋租赁指导中心指导市住房租赁行业协会修订并发布自律公约。公约旨在通过落实南京市住房租赁行业管理要求,健全行业自律管理机制,引导住房租赁机构合规经营、诚信服务,提升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道德素养。具体内容如下:

一、自觉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范住房租赁经营管理的政策和法规,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维护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和行业形象。

二、依法依规办理营业执照,并及时向房产部门提交开业信息,主动与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开设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

三、经营租赁住房通过市房产部门房源权属信息核验,房源具备合法来源、房源信息真实有效。

四、自有租房系统或使用第三方平台的,主动与南京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对接,完成系统间房源核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数据联网。

五、通过账户方式登录南京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的,全部房源信息、租赁合同数据按规范办理房源核验和租赁网签备案。

六、出租房屋符合建筑、消防、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人均租住住房面积符合本市规定,坚决不搞“群租房”,不为“群租房”提供便利。

七、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储藏室等非居住用途空间不出租住人,不在卧室加装卫生间。

八、承担出租房屋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依规改建非住宅类房屋,改建、装修房屋用于租赁不危害承租人安全和健康。

九、使用政府部门制定的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不搞“霸王条款”,不拖欠租金,不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不随意克扣押金。

十、不利用房屋权利人、承租人名义套取信贷资金,不采用欺诈、胁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租金贷”,不以租金优惠、分期付款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租金贷”。

十一、不诱导或胁迫承租人一次性缴纳大额租金或较长时间租金;单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过3个月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租赁合同,涉及的全部租金、押金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接受资金监管。

十二、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相关证照,按照相关规定制定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在合同签订前出具收费内容及价格明细,杜绝“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经营模式及违规“租金贷”行为,自觉接受有关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的管理及社会监督。

十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对住房租赁市场的日常巡查、监督检查、市场监测和信息采集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十四、建立健全企业房屋租赁活动纠纷处置机制,落实专人妥善解决租赁纠纷,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机构做好纠纷矛盾化解。

十五、主动接受政府部门、租赁行业协会对企业从业人员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培训,主动提升自身执业素质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