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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实施省级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发布时间:2022-10-19 22:11:45 人气:330 来源: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和《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要求,经提请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同意,日前,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会同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编制了《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2年版)》和《江苏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2年版)》(苏发改规发〔2022〕6号)。

 

《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2年版)》,严格以省地方性法规为依据,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公共信用信息重点归集的领域。一是规范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明确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超出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本目录所列范围采集公共信用信息。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在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本目录之外采集的信息,不得作为公共信用信息使用。二是补充公共信用信息3项,包括弄虚作假行为信息、执业信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梳理了全国目录中我省有地方性法规对应依据的公共信用信息5项,包括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职称和职业资格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三是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目录归集公共信用信息。涉及个人信息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须明示归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本人同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强制授权或一次授权终身归集使用个人信用信息。要严格遵守关于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严禁泄露、篡改、毁损、窃取、出售、非法提供信用信息或非法获取、传播、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江苏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2年版)》,规范了失信惩戒措施。一是规范界定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对象。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超出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本清单所列范围开展失信惩戒。二是补充失信惩戒措施2项,包括依法依规限制公共资源交易和取消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支持。梳理了全国清单中我省有地方性法规对应依据的失信惩戒措施6项,包括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依法依规限制参加评先评优、纳入重点监管范围、推送政府部门自主参考。三是要求各社区是要编制适用于本地区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清单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相关部门(单位)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网站公开。四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实施清单内的失信惩戒措施。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现行规定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不足为由,在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不得擅自扩大清单内惩戒对象范围,不得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确保失信惩戒在法治轨道内运行,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2年版)》和《江苏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2年版)》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