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创新建立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工作机制
发布时间:2022-11-01 11:30:25 人气:825 来源:
近日,经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支持破产重整、和解企业重建信用,促进有再生希望的危困企业脱困重生、重获经营能力,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通知》落实省委、省政府《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全省或部分设区市实施的国家试点改革事项清单》明确的“健全企业重整期间信用修复机制”这一全省范围内实施的试点改革事项,明确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的范围和原则、内容和条件、修复程序、信息处理、权益保护、工作协同等方面要求。
一是明确信用修复范围和原则。明确了修复对象、受理主体、实施原则。修复对象包括破产重整、和解企业,申请人还包括管理人。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由失信行为认定单位负责信用修复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反馈和信息处理等工作。明确破产重整或和解企业信用修复遵循自愿申请、程序合法、公开透明、平等保护、信息共享、协同联动的原则。
二是分类实施企业信用修复。从企业重点关注的纳税、市场监管、行政处罚、司法执行、金融等五个方面明确信用修复要求。纳税信用修复方面,包括纳税信用级别的修复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的修复;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方面,包括经营异常名录的修复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修复;“信用中国”和地方信用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修复方面,规定了受理方式;金融信用信息更新方面,对金融数据库中添加“信息主体声明”以及金融机构重新上报企业信贷记录、调整企业资产质量分类进行了规定。
三是严格信用修复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受理申请、修复确认。规定了受理、办理信用修复的时限要求,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部门文件另有规定时限的,按照规定执行。
四是推动企业破产信息共享公示和动态更新。规定法院与市场监管、发展改革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反应企业破产重整、和解状态。明确推动市场化信用平台网站建立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协同联动信用修复机制,及时停止公示使用已修复和公示期届满的信用信息。
五是注重加强权益保护。规定了信用主体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异议权,引导各地各部门、金融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支持破产重整、和解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招投标、融资、基本户使用、保函开具以及信用评级等活动,促进重整企业保持经营价值。
六是强化工作协同。规定了省级层面加强综合协调和各专项机制间衔接,倡导积极重建的破产重整、和解理念;对各设区市为破产重整及和解企业提供便捷信用修复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为便于企业了解信用修复渠道,《通知》附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流程指引,通过流程图列明各事项的办理流程、经办单位、材料清单、时限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