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社局公布2023年劳动保障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8-28 11:14:46 人气:1118 来源:
为加大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按照“查处一批,曝光一批,规范一批”要求,现公布2023年第三批劳动保障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1
用人单位不得违规收取求职者押金
【基本案情】2023年5月26日,市民陈先生通过江苏政务热线反映自己在求职过程中被一家没有资质的“黑中介”收取600元后,对方并没有给自己介绍工作。接到举报后,南京市栖霞区人社局随即立案开展调查,根据陈先生提供的信息,调查人员对位于栖霞区燕子矶街道的江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办理职业中介许可的情况下,违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并向包括陈先生在内的7名求职者,每人收取“中介费”共计金额4200元。
【处理情况】6月7日,栖霞区人社局向该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退还收取的“中介费”,同时对该公司以“介绍工作”为名向求职者收取财物的行为给予罚款10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包括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组织开展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服务、开展高级人才寻访(猎头)服务等经营性活动。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职业中介活动。本案中,该公司的负责人在调查之初并未认识到自身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曾自述“只是为别人提供岗位信息”。但事实上,该公司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典型的职业中介服务,应当取得行政许可,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属于违法行为。
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防止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我国法律禁止用人单位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这种收取财物的行为与我国劳动法中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相违背,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该公司以“介绍工作”为名向求职者收取财物的行为已经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要求保存服务台账资料
【基本案情】2023年5月22日,南京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在处理国务院欠薪线索平台转办的欠薪线索中发现南京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存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并保存服务台账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为多家公司和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服务台账资料不齐全,不能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
【处理情况】6月30日,南京市人社局依法向该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提供2021年6月至2023年5月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的服务台账资料,该公司仅提供2023年1月至3月的部分服务台账资料。7月14日,南京市人社局依法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并保存服务台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服务台账资料是记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过程的重要载体。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服务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未按照要求保存服务台账资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3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基本案情】2023年5月23日,南京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在调查南京某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一案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将丁某某等5名职工派遣至南京某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工作,但是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处理情况】2023年6月19日,南京市人社局依法向该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6月26日之前为丁某某等5名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该公司逾期未整改。7月19日,南京市人社局依法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未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9873.37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为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面临行政处罚。此外,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要求,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