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复新规将出,这些重点你要掌握
发布时间:2021-06-27 12:47:27 人气:897 来源:
5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的《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5月12日至2021年6月12日。
一、明确四项修复方式
1、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认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主体从有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移出。
2、终止失信信息公示,是指认定单位或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正在各级信用网站上公示的信用主体有关失信信息终止公示。
3、标注失信信息,是指信用主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信用平台网站就其失信行为向信息使用者进行解释或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说明。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信用主体需就其失信行为向信息使用者进行解释或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说明的,可向认定单位或归集机构提出申请。
信用主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对标注信息内容真实性负责的信用承诺后,认定单位或归集机构应当予以标注。信用主体要求公开的标注信息,认定单位或归集机构应当予以公开。
4、屏蔽或删除失信信息,是指认定单位或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在信用平台网站上对信用主体的有关失信信息进行屏蔽或删除。
“屏蔽或删除失信信息”与“终止失信信息公示”时间期限不同,前者时间期限更长。
通俗来讲,就是“终止失信信息公示”后,我们看不到这条失信信息了,但是平台还会继续保存,内部可以看到,当做后续“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同类失信行为”的判定依据。
当“屏蔽或删除失信信息”后,意味着这条失信信息完全“失效”,不会再引发失信惩戒措施。
二、明确四类失信信息
《办法》第六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失信信息,是指依法依规编制的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
①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②行政处罚信息
③刑事处罚信息
④其他失信信息
四类失信信息修复条件和修复程序不同,《办法》都作了具体规定。
其中,以下两类失信信息在信用平台网站上永久保存和公示,不得终止公示,不得屏蔽或删除。
①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刑事处罚信息;
②被处以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关闭、永久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终身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信息。
《办法》还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自然人的失信信息不对外公示。自然人的失信信息,自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在各级信用平台网站上保存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屏蔽或删除。
三、加强信用修复协同联动
《办法》强调了四个方面的信用修复协同联动。
首先,地方各级信用平台网站应当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共享至上一级信用平台网站,实现同步更新。
其次,认定单位和归集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结果共享,并在收到修复结果2个工作日内同步更新。
再次,“信用中国”网站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信用修复协同机制,及时同步更新信用修复信息。
最后,“信用中国”网站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加强信用修复信息共享,推动实现信用修复的社会协同。